引言:
疫情仍在繼續蔓延。值此非常時期,無論是“武漢封城”,還是村民、小區物業的防控,抑或是民眾佩戴口罩的自覺,都是在切斷疫情蔓延的通道。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打贏疫情防控戰,政府要攻堅,大家也都要出把力。
作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小湯山醫院(復建)等抗擊新冠疫情醫院的建設者,建筑企業在此次抗擊疫情的戰斗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對于建筑企業來說,隨著春節假期即將結束,此次疫情給建筑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挑戰才剛剛開始。疫情對工期的影響,對招聘和管理勞務工人的影響,對人材機價格上漲的影響等等,都將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的壓力。
我們作為工程專業法律服務團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示范文本約定及本次疫情的相關實際情況,對于建筑企業將要面臨的相關問題和困難,提出我們的建議和對策,供相關建筑企業參考。
目錄
建筑企業是否有權申請工期順延
(一)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二)本次疫情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三)建筑企業有權申請順延工期
Part 4 建筑企業如何申請工期順延
(一)建筑企業申請工期順延的程序
(二)建筑企業申請工期順延的期間
Part 5 哪些停工費用有權要求發包人分擔
(一)建筑企業的停工費用包括哪些
(二)建筑企業的停工費用如何計算
(三)建筑企業的停工費用如何分擔
Part 6 建筑企業可以索賠哪些疫情增加費用
(一)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費用
(二)疫情導致的人材機價格上漲增加費用
(三)管理費用的增加
Part 7 建筑企業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一)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
(二)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
(三)合同解除后的處理
Part 8 建筑企業如何處理與分供分包方的關系
(一)友好協商,共克時艱
(二)梳理分包分供合同約定
(三)慎重更換分包分供方
9 建筑企業如何發放疫情停工期間工資
(一)如何發放本企業項目管理人員工資
(二)如何發放勞務工人工資
10 我們的建議
(三)與發包人協商確定好開復工時間
建筑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具備開復工條件的前提下,還要提前積極與發包人進行協商,了解發包人的相關情況和想法,了解發包人、監理人、設計人等是否也具備了開復工條件,各方盡量協商就開工復工日期達成一致,避免爭議。
(四)必要時分階段開復工
基于以下兩點理由,建議建筑企業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工程的施工組織安排,與發包人協商確定分階段開工的安排:
1、工人感染新冠肺炎導致停工的風險
在疫情沒有全面消滅之前,很難排除工地的勞務工人中不存在被感染的工人,如果工地在全面開工,勞務人員全部到位后,出現工地工人被確診感染的情況下,根據目前的實踐情況看,很可能要對整個工地的全部人員進行隔離觀察,如果出現較多的被感染人員的情況下,很可能會要求工地全面停工。在此情況下,建筑企業將面臨巨大的損失,而且也容易被追究失職等責任。
2、疫情未消滅前對施工造成諸多制約
在疫情未全面消滅前,各項人材機資源的供應都有很多約束條件,甚至向工人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都是一件很有難度的事情,從目前的情況下,很多醫院的防護用品都不足,如果工地開工,要短時間內采購到足夠的防護用品也將是很困難的事情。
基于以上兩點考慮,我們建議建筑企業與發包人、監理人等溝通協商好,采取局部開工、部分施工、機械施工部分優先安排施工、有計劃有步驟地遞增人員、遞增施工量等措施進行開工和復工。
建筑企業開復工后要注意什么
工程開復工后,除了要按照正常情況下的各項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外,還要注意在目前疫情情況下的一些特殊要求,尤其要注意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一些強制性要求。
具體來說,我們認為,在遵守政府相關部門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建筑企業開復工后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成立疫情防控協調機制
發包人、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建立防控協商組織和機制,明確相關的責任人。工程相關責任人要保持與當地政府防控部門的密切聯系,隨時了解和反映相關情況,申報相關材料和數據。
(二)配備專職衛生員、做好疫情防控管理
建筑企業應配備足夠的專職衛生員,負責監測體溫、通風消毒、發放并監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宣傳教育等。新進場勞務人員必須實施14日的監督性醫學觀察,由專職衛生員早晚監測體溫和身體狀況,并做好記錄。監督性醫學觀察期間,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離開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任何時候,一旦發現有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須立即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并按要求就診
(三)強化外來人員管控、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由于工地施工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一些供應商、分包商及其他相關人員會進入施工現場。對于已登記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確需臨時進入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的,應指定專人進行接待,詢問有關情況、檢查身體狀況和個人防護情況,進行登記,經允許后進入,并監督其及時離開。并且,在工人住宿、飲食、生活等各個方面,都要按照相關的疫情防控要求進行布置和管理。每天對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進行不少于兩次的體溫監測,并做好記錄。做好日常消毒、生活垃圾處置、廁所清掃。做好物資保障和防疫培訓。
(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建筑企業應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明確相應的流程和制度,一旦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及密切接觸者,建筑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排查、隔離治療和居家觀察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保障等,并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和機構指導,配合做好相關后續管理工作。
(五)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內部隔離機制
如前所述,在疫情沒有全面消滅之前,很難排除工地的勞務工人被感染,一旦發生確診病人,在內部未進行有效隔離的情況下,將會導致整個工地的停工和隔離。因此,基于每個工地和工程的不同情況,建議不同班組、標段、專業之間進行隔離,尤其是在住宿、食堂、生活區方面進行有效隔離。如果隔離工作做得好,即便出現個別確診染病的工人,除了密切接觸者外,也不一定要全部工人都隔離,也不一定要整個工程都停工。
建筑企業是否有權申請工期順延
在目前疫情的影響下,必然導致工期的延誤。作為承包人,首要的問題是要申請工期順延,避免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建筑企業是否有權申請工期順延,如何申請工期順延呢?下面將先從兩個法律概念入手進行分析。
(一)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要判斷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1、合同是否約定瘟疫屬于不可抗力
對于不可抗力,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當事人在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的條款。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換句話說,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一旦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即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如果發承包雙方簽署的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示范文本》),那么,根據該合同第17.1條之約定, 瘟疫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因此,如果發承包雙方簽署的是《示范文本》,則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2、新冠疫情是否屬于法律規定之不可抗力
如果發承包雙方沒有將瘟疫約定為不可抗力,甚至雙方直接約定瘟疫不屬于不可抗力范圍,該怎么辦呢?司法實踐及學術界普遍認為,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所以,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此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應該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從本次疫情來看,該事件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生純屬偶然。雖然這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但是由于它出現的概率極小。并且,本次疫情的發生是因為承包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承包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卻它發生。除此之外,本次疫情還受到政府的強烈干預,很多地方對工程開復工時間都有明確要求,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需經過政府審核批準后才能開復工。而在我國,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通常是可歸入不可抗力事件范圍的。
因此,我們認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是,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根據之前與此次疫情類似的“非典”期間的個別案例,少數法官認為“非典”不屬于不可抗力。
3、相關部門對本次疫情的定性
目前的疫情還在中國大范圍蔓延,對國內人民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引發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國家的擔心,甚至一些國家已經采取了一些針對中國的封鎖措施的情況下,國內的一些機構已經對此次疫情進行了定性,定性為不可抗力。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就在有關通知中聲明,其可以為相關單位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相關通告中直接定義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相關部門的認定雖然不能直接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引用認定為不可抗力,但可以作為建筑企業申請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實依據。
(二)本次疫情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退一步講,如果此次疫情不構成不可抗力,那么其是否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呢?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對于構成履行合同障礙的事由,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和發生時無法防止,而且雙方均無過錯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上文分析,我們認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退一步講,如果本次疫情不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我們認為,至少應屬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形。因為,此次疫情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此次疫情的影響巨大,對建筑企業的工期、人員安排、材料設備的采購等都將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這些不利影響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的范疇,如不作變更,對建筑企業明顯不公平。
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根據之前“非典”期間的個別案例,有些法官認為“非典”屬于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約定的情形。極個別案例認為“非典”既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三)建筑企業有權申請順延工期
根據以上分析,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筑企業因為此次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進行開復工的,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順延工期。當然,如果是建筑企業的原因發生了延誤,本應已竣工的工程碰上此次疫情,則建筑企業無權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請延期。
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況下,因本次疫情對建筑企業造成明顯不公平的影響,建筑企業也可要求變更合同關于工期的約定,相應的順延工期。當然,除非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建筑企業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或仲裁委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變更合同約定的工期。
來源:工程合同糾紛專家;作者:藍侖山。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如原版權所有者不同意轉載的,請及時聯系本刊,以便于本刊立即刪除該作品。 |